海南: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 《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 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同时,进一步增强规划弹性。 村庄规划编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 通知原文如下
《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划[2020]368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现将《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镇、产业园区(包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产业园区(包含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 第三条 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除村庄规划外不再另行编制其他村庄空间类规划。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村民主体地位,解决突出问题,体现生态文明和“多规合一”要求,引导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高效配套,突出海南地域文化特色,按照“宜简则简、急用先行”的原则,确保规划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负责对村庄分类、分批编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协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应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前,应依据《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对已编制村庄规划的目标定位、规划范围、规划内容、实施情况等开展评估。 符合规定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修编或者另行编制。 第七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应组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包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多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划编制团队。 村庄规划编制单位应注重深入开展驻村调研,原则上驻村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 20 天;驻村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驻村工作日志,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掌握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依据上位规划,采用符合规定的国土空间利用现状数据,调查了解和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主要空间内容纳入村庄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以一个或几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规划范围包括行政村村域全部国土空间。 规划目标年应与上位规划保持一致;近期规划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 3-5 年。 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庄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中下列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在规划成果中应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制规则: (一)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约束性指标; (二)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以及村庄规划划定的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影响与安全防护范围线等控制线(区); (三)村庄规划中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强度等地块规划条件; (四)其他国家和本省明确要求作为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作为留白用地,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求的村庄应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相关内容应符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要求。 经批准同意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应当纳入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简洁、清晰、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简明性规划成果或综合性规划成果。简明性规划成果宜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的形式;综合性村庄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同步建立村庄规划数据库。
第四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依法报批: (一)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村内公示村庄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对公示修改完善后的村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草案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并应当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 (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草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五)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村庄规划经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的宣传普及,向村民委员会提供全套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依法批准或者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成果汇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和优化的情形应符合《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修改内容分为村庄规划修改和村庄规划优化。 村庄规划修改和优化应当调查了解和充分考虑村民意愿,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和优化村庄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条 涉及修改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村庄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依法报批,并重新公布汇交。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的报告,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依据、主要内容等;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其他有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除涉及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具体优化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依前款规定优化村庄规划的,经村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方可组织编制优化调整方案,并依法在村内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方可作出将优化调整方案纳入村庄规划的决定,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依法公布汇交。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优化村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将优化调整方案纳入村庄规划的决定; (二)村庄规划优化调整方案(纸质、电子版); (三)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五)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六)其他有关附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