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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解读
来源:转载 点击数:5916次 更新时间:2017-4-18 11:50:16

4月14日,《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出台后,省住建厅、省国土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共同联合对限购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商品住宅包含哪些?

答: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不包含保障性住房。

二、非本省户籍居民如何认定?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是指户籍登记不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居民。

三、居民家庭如何认定?

答: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簿为准。

四、非本省户籍居民限购中“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怎么认定?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拥有1套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均认定为该居民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

五、限购限贷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答:2017年4月1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2017年4月14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居民,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六、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付比例怎么确定?

答: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七、“限贷”政策是否包含个人公积金贷款?

答:“限贷”政策不包括个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八、如何认定限制转让的新建商品住宅?

答:2017年4月14日前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在限制转让范围之内。

在海南省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居民家庭(含省内外),在2017年4月14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在海南省无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居民家庭(含省内外),在2017年4月14日后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2017年4月14日后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前款限制转让商品住宅的约定将作为明确条款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九、如何确认交易资格?

答:居民购房或转让前要先提供交易承诺书,承诺具备交易资格,并到所在市县房管部门确认交易资格后,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网签备案。如在购房或转让过程中,经核查不具备交易资格或承诺不实的,将取消其交易资格,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十、限购政策实施下,如何合理安排保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答:限购之后,各市县做好存量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别是摸清在建、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的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加快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给。

对住房库存消化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等存量住宅量大的市县继续实施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的政策。对住房库存消化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将综合根据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以及住房销售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对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紧张、住房库存消化期较小且商品房销售价格增长较快的市县,将适当增加相应市县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计划指标,各市县根据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情况,结合本地区拆迁补偿安置用地计划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用地落实计划,保障群众住房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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